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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2025〕6-7号
当事人名称:陆良恒宇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KBT4MOK
地址:陆良县中枢街道塔社塘(324国道)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明显插入不足40cm,检验报告光吸收系数实测值明显小于限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5年2月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2025年2月7日从该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2025〕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大写:五百捌拾元),对单位处以罚款10.6万元(大写:壹拾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