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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良县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

  • 陆良县投资促进局
  • 2025-03-12 10:47

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陆良县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全县招商引资发展规划;

(二)本部门代县政府起草或者报请县政府审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

(三)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制定或者调整全县投资促进工作中带制度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或者调整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措施;

)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属各科室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陆良县投资促进局

202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