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陆良县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陆办字〔2024〕5号)文件要求,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责任落实不到位(69-6-1)”问题已按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措施全面完成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问题基本情况
关于“责任落实不到位(69-6-1)”问题,督察报告指出:少数地区和部门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严格,“大环保”工作格局还未形成,环保责任仍未压实,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还有待健全。2020年12月,省级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曲靖市未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能职责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及时修订清单,一些地区和部门职责还不清、界限还不明,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共性问题)。
为切实抓实该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陆良县迅速制定了整改方案,细化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督办领导、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层层压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改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整改落实。整改方案明确的3条整改措施分别为:一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制定实施《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二是制定实施《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管环保的总要求,梳理公开本地区和本部门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三是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陆良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防止工作中推诿扯皮。整改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陆良分局作为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作为配合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进行整改。
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已完成整改。一是陆良县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良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陆办发〔2020〕26号)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24年,县委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县委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县委常委会会议2024年度议题计划》,县委常委会5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学习和研究。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4年学习选题计划》,作为重要内容。政府党组开展了1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方面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进行了专题研讨,2021年以来,陆良县持续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切实压实各单位工作责任,抓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对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环发〔2023〕5号)要求,陆良县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曲陆环联通〔2024〕1号),做到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厘清了责任。三是《陆良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正在修订中,为确保市县两级部门责任上下统一,待市级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出台后,随即完善陆良县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健全职责清晰、界限明确、分工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持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让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更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
(二)持续强化各级各部门“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理念,齐抓共管,形成“大环保”工作格局。
(三)强化污染防治攻坚整治,抓好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施考核跟踪问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