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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县民政局
  • 2023-01-03 17:46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结合陆良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适时研究、部署、起草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政策要求。我县自2018年3月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府办明发〔2020〕16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曲政办发〔2020〕80号)精神,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殡葬服务基本需求。

(二)起草过程。为认真贯彻省、市决策部署,2022年9月,县民政局在全面总结殡葬改革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在陆良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通过书面征求23个县直相关部门和11个乡(镇)街道意见建议,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在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最终形成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开展四个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三沿六区”及活人墓、大墓、豪华墓、公墓违规建设经营、丧葬陋习和丧葬用品市场等专项整治。

将人员死亡后24小时内将遗体送至殡仪馆冷藏或火化调整

为72小时。严格执行领取骨灰后当日入公墓安葬。

公墓建设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墓穴面积、统一墓碑样式、统一墓碑材质,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碑高度。

(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

1.农村公益性公墓做到5个规范:

(1)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由村(社区)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

(2)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及丧葬抚恤补助时间。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跨乡(镇)街道安葬。夫妻一方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其配偶是异地户口、在职或离退休公职人员(指财政拨款、国有企业人员)的,其配偶死亡后骨灰可以安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如其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凭火化证、墓穴证到相关部门办理。

(3)规范收费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墓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夫妻一方属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其配偶死亡后安葬在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标准由村(社区)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决策程序确定并公示。

(4)规范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收费票据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增值税普通发票”。

(5)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各公墓管理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公墓管理,公墓管理员要对骨灰安葬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必须凭安葬协议、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入葬,不得出现预售、任意挑选墓穴位置行为。

2.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诱导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和医疗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3.优化殡仪服务,规范殡仪服务项目。明确区分“四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细化殡葬用品清单,供丧属自愿选择,丧属确认签字认可。

4.加强对无名、无主遗体处置管理。严格落实《陆良县无主遗体管理办法》(陆政规〔2022〕1号)。

5.大力推行生态节地安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抛撒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和骨灰立体安葬方式。各公墓在墓区规划范围内规划建设不少于2种生态安葬设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治理散埋乱葬长效机制,殡葬管理服务平台。

(四)有效期为5年。


相关文档: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