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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等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政策解读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8-01-12 16:26

《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等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已经20176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111日起施行。现就这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意义

为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城管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1127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在我县的顺利实施,让城市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015年,按照全市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安排,陆良县在充分借鉴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后,结合陆良实际,制定了《陆良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陆良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陆良县城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法》10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并与《条例》于201551日起同步实施。201724,经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同意正式将陆良县列为省委编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云南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县。为适应改革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强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提高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重新组建后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陆发〔20176号)细化的任务要求,在总结几年来城市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地下管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殡葬管理、物业管理、养犬管理等15个方面的城市管理的突出、难点问题,起草了《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陆良县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和《陆良县城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

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制定,是对《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将有效解决我县城市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有效解决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不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将基本建立起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格局。

二、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2月,我县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得到正式批复后,即着手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起草工作。215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初稿出来后,组织县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对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把关,对每个《办法》逐条进行了法律论证;221,把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城市管理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建议;518日,又组织召开了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利害关系人构成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意见、建议。经过梳理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等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

三、起草15个城市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一)起草《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二)起草《陆良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三)起草《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曲靖市管理条例》。

(四)起草《陆良县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五)起草《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六)起草《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七)起草《陆良县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八)起草《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九)起草《陆良县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十)起草陆良县城区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十一)起草《陆良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十二)起草《陆良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十三)起草《陆良县城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市城市管理条例》。

(十四)起草《陆良县城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十五)起草《陆良县城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主要法规依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四、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陆发〔20176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陆编〔20177号)文件,我县成立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此,《陆良县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陆良县城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其监管部门就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明确了15个城市配套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陆编〔20177)文件,明确了陆良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区域为《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陆良县城市规划区,即:县城开发规定区至西桥、县城老城区、县城北片区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37.8平方公里。为此,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均在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由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审批和执法相分离,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重新配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只有界定清楚部门之间的城市管理职能,相关部门之间积极支持与配合,才能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为此,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相互协调、配合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细化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管理。由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对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进行了调整,城市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领域、执法事项也随之扩展,而且工作更多地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为防止城市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败坏执法部门乃至政府形象,15个城市管理配套办法均对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作了专门规定。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对城市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未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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