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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政发〔2016〕38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6-09-08 15:54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陆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政发〔2016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全县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县级储备粮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的作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根据《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了《陆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695



陆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曲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陆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陆良县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且节约成本。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全县粮食安全状况、调控需要、上级政府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购销和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的存储数量、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储安全、补贴费用等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级储备轮换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及时、足额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拨付县级储备粮补贴,对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选择县内仓储条件较好,经营业绩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

具体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制定。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和质量指标,每年至少抽检两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三)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四)确保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执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的出入库要求;

(六)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如果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七)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索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由承储企业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要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十二条 加强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县级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证陆良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逐年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年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时间不超过3年,玉米和油脂每年轮换二分之一,储存时间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按轮换任务下达以后,要在确保储存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适时组织轮换,空库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空库期延长的,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按照“库贷挂购,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放和收回贷款。储备粮轮出的销售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回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轮换发生的价差效益,全额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合理价差损失,由县级政府承担,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根据市场行情共同研究确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下达指导价,采购时机、销售对象、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入库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储备粮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利息补贴根据购入粮食价格的变化,按实际采购价入账贴息,按基准利率和月份据实计算拨付。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每年0.08/公斤,以奖代补考核资金每年0.06/公斤,考核资金根据考核情况据实拨付,储备油保管费用补贴每年0.40/公斤。轮空期间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另行制定办法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陆良县县级粮油轮换费用(含第十一条所列的损失、损耗),粮食轮换费用按当年储备粮轮换规模补贴,保管费用补贴每年0.08/公斤,以奖代补考核资金每年0.06/公斤;油脂轮换费用按当年轮换规模补贴,每年0.40/公斤,库存价格不调整,入库油脂质量必须符合储备油有关规定,轮换价差损益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部分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工作情况。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储备粮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县级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及时改正。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粮油的;

(七)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索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良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