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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2015年第1号)

  • 陆良县人民政府
  • 2015-05-04 15:54

登记编号:曲府登175


第1号

《陆良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5331日陆良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5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5423

陆良县城市市容和环境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批准权限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工商、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

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临时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九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祭奠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行为。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应当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在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内进行城市生活垃圾或者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551日起201743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