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曲府登179号
第5号
《陆良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3月31日陆良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陆良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市民拥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和街边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和安全为目的的绿带及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化: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化和行道树。
(八)城市和郊区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用的,应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第六条 绿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为:
(一)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旷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市政道路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为40—50米,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20%;
(二)公园绿地率应大于70%,植物园、风景区绿地率应大于85%;
(三)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10%;
(四)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40%。
第七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委托持有城市绿化经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绿地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
第十条 公共绿地、城市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或恢复;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事先要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方可占用,工程结束后,必须恢复绿地原貌;损坏绿地设施的,要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绿化树木;严禁在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堆置物品、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植;严禁在树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严禁穿行隔离绿带、践踏花坛草坪;严禁爬树摇树、折枝剥皮、刻画树木、采摘花朵;严禁翻越围墙护栏,损坏园林建筑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 严禁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牌。
第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禁止砍伐或擅自迁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