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0 17:22 来源:县人社局 作者:杨媛祺 浏览次数:892
2024年,陆良县共有8人接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保费资助共计7.2万元。
根据2024年9月《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24〕16 号)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鼓励有资助意愿和资助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到当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申请办理。个人保费资助可增加受资助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其待遇领取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增加老年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