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陆良县废弃菜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陆良县废弃菜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废弃菜叶管理,有效制止随意倾倒废弃菜叶行为,确保废弃菜叶安全、集中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全县蔬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行政区域内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和其他经营者废弃菜叶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和其他经营者废弃菜叶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县发改、工信科技、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采取有利于废弃菜叶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废弃菜叶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蔬菜冷链物流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对废弃菜叶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乡管理等部门负责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蔬菜冷链物流废弃菜叶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冷链物流废弃菜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废弃菜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收集运输
第六条 各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和其他经营者产生的废弃菜叶应及时清理、收集、规范堆放,并及时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市场主体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条 产生的废弃菜叶的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和其他经营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市场主体收集运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收集运输要求,并建立运输联单制度,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废弃菜叶不得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堆、清运。
第九条 废弃菜叶运输经营者应科学合理规划运输路线、作业时间,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运输安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废弃菜叶脱落、扬撒、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废弃菜叶。
第三章 处置
第十条 废弃菜叶处置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方式,符合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处置能力的企业对全县废弃菜叶集中处置,实现废弃菜叶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利用。
第十一条 废弃菜叶处置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全县蔬菜冷链物流行业市场主体的废弃菜叶由运输经营者运输至具备废弃菜叶处置能力的企业集中处置,蔬菜冷链物流市场主体产生的废弃菜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废弃菜叶处置企业应当建立收集处置台账制度,并接受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乡管理等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 从事废弃菜叶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办理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必要手续;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废弃菜叶处置厂环境整洁;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五)按照要求定期对水、气、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对废弃菜叶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废弃菜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菜叶等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废弃菜叶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废弃菜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废弃菜叶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废弃菜叶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废弃菜叶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废弃菜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废弃菜叶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第五章 有奖举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并有权对非法运输、倾倒、处置废弃菜叶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12369。如经有关部门确定具有倾倒行为,举报所提供信息准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需提供确切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倾倒车辆信息、倾倒冷库信息、倾倒人员信息、倾倒地点等;
(二)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四)举报事项未予行政罚款处罚,但作出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拆除、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五)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六)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七)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八)具有生态环境管理、监管,及废弃菜叶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其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之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非法用地、随意乱倒、无照经营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蔬菜冷链物流、运输、废弃菜叶处置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环境污染事故、随意乱倒、无照经营、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陆良县废弃菜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