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环境,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陆良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交通管理重点区域,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区域
(一)陆良县城市建城区范围内:西响线以西、爨乡大道以东(含冷库、客运站、中枢小学同乐校区、滇东健康城、陆良第一中学周边路段)陆良北收费站青江线以南、兴隆路以北。
(二)各乡(镇)、街道,华侨管理区禁停区域及路段。
二、机动车规范停车
1.禁止行为。在以上重点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或虽在停车泊位内但未按顺行或指示方向停放的行为。
2.违法停车处罚。在重点区域内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的(学校门口限时停放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在停车泊位内但未按照顺行或指示方向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机动车
1.规范停放。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位规范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停放。
2.违法行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交通管理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通告》(陆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构建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